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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520/2024-00009 成文日期: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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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湖国动办〔2023〕8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湖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4-02-22 13: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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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州市国动办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 337 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要把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研究、部署重大决策的根本前提,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在对标对表中找准方向、明确思路、提出措施,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专题学习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

(三)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

(四)各领域全国性的工作指导意见;

(五)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六)涉及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的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湖州市国动办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国防动员、军民融合人民防空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二)对经济发展和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防动员、军民融合人民防空发展政策措施等;

(三)提交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的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和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国防动员、军民融合人民防空领域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决策;

(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由各处室(中心、站)(以下简称各处室)根据前款规定提出决策事项目录,经各自分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后,由综合处汇总并报领导班子确定,形成《湖州市国动办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决策事项,按照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可采取座谈会、公告、听证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

(四)决策方案应当由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五)决策方案应当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六)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制发公文,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方便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二章 决策提出

第六条 决策事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出:

(一)主任、副主任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

(二)各处依照其职责向领导班子提出决策事项;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经主任或副主任批示后交由相关处室进行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参照第(二)项向领导班子提出决策事项。

通过前款第(二)项、第(三)项途径提出决策事项的,须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并报请主任同意。

第三章 决策承办

第七条 决策方案由决策承办处室负责拟订并提请审议。决策承办处室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主任、副主任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湖州市国动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的各处室法定职能确定决策承办处室。涉及多个处室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处室的,由主任、副主任指定承办处室;

(二)相关处室提出的决策事项经领导班子审定同意纳入决策事项的,由提出处室作为决策承办处室;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列入决策事项的,由主任、副主任根据处室职能指定决策承办处室。

第八条 决策承办处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起草决策方案;

(二)就决策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的,形成专家论证意见报告;

(三)组织听证会的,形成听证报告;

(四)组织开展决策风险评估的,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五)确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决策承办处室起草决策方案,应当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信息。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 2 个以上(含 2 个)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方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机构(处室)、单位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 说明。

第十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通过公告栏、官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决策影响范围内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决策方案或者内容,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处室组织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与决策有关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实施成本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

对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风险评估后应当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依法开展有关专项风险评估或者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的,也可以通过相关材料反映风险评估过程和结论。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处室提请领导班子审议决策方案,应当向办综合处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制定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等材料;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处室认为决策方案相关材料齐全的,应在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前 20 日,将材料送动员协调处(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与综合处做好决策方案形成情况的全面沟通。动员协调处(政策法规处)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决策承办处室。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意见对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动员协调处(政策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处室补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序;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可以组织法律顾问、有关专家、相关单位参与论证。补充材料、完善程序、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收到动员协调处(政策法规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报请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是否将决策方案提交审议。经批准提交审议的,衔接综合处按规定安排会议议程;暂不提交审议的,退回决策承办处室。

第四章 决策确定

第十六条 决策方案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议决定程序由主任启动,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决策承办处室汇报决策方案的内容;

(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发表意见;

(三)领导发表意见;

(四)根据审议情况,主任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综合处负责记录会议讨论情况、意见及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向上级报告或者提请批准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根据决策事项审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决策作出后,领导班子根据审议结论明确决策执行处室。决策执行处室(有多个执行处室的由牵头处室负责,下同)应当根据执行任务、执行责任的要求,制定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必要时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综合处要加强对决策执行的协调和监督按照法定职责对决策承办和执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处室应当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明确评估方法和标准,落实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后评估情况作为对决策执行处室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决策实施满一年,决策执行处室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领导班子作出书面报告。

决策评估报告包括: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相关执法体制、机制适应情况;

(五)后续措施建议。

决策执行处室经领导班子同意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决策评估。

第二十三条 决策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处室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领导班子提出调整建议。领导班子根据决策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以及决策评估报告,集体研究决定或报请上级批准对原决策作出暂缓执行、停止执行或重大修正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决策承办处室、决策执行处室及监察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 决策责任

第二十五条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责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事项,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处室、决策执行处室违反本规定和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程序的,由主任或其分管副主任责令改正;对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