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确权和使用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5

为深入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提升我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水平,我办组织起草了《湖州市人防工程确权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公众在4月3号前通过信函或浙政钉反馈我办。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青铜路1515号;

联系人:姚林飞;

联系电话:2775035  18857378706;

浙政钉号:18857378706

 

附件:《湖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确权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湖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确权和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着力解决制约人防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有效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年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7号)、《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湖州市(中心城区、吴兴区和南浔区)人防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含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的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包括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单独修建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

依法结建人防工程是指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包括2021年7月1日(含)以后取得土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即“改革后结建人防工程”)和2021年6月30日(含)以前取得土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即“改革前结建人防工程”)。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即“自建人防工程”)和社会资金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即“社会投资修建人防工程”)。

本办法所称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是指通过增加战时功能的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达到以平时使用功能为主、战时人民防空功能为辅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人防工程,包括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和自建人防工程(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暂不确权)。

第五条 人防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2021年7月1日(含)以后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及其独享的口部建筑产权归国家所有,建设单位在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国资企业(以下简称“政府指定国资公司”);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及独享的口部建筑产权归建设单位(投资人)所有。

此时间之前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人防工程产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地下),除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外,一般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并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具体登记办法按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八条  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确权登记相关规定出台前,按本办法给予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相关权证手续。地下人防工程不计容,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仅整体登记其房屋建筑面积(套内),不得分割。

第九条 人防工程房屋建筑面积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测绘机构测绘,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规定;人防工程的范围应当由人防主管部门在竣工平面图上进行确认。

第十条 为确保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有效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资金落实,人防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结建人防工程时,人防工程平时用途按规划审批核定要求主要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设置人防机动车标准车位的净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

第十一条 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产权人主体为政府指定国资公司。改革后新建结建人防工程及其口部建筑不动产权证登记由政府指定国资公司负责申请;人防工程及其口部建筑坐路位置、建筑面积、地下层数由人防部门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房屋用途为“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并载明人防工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地下层数等事项,附人防工程相关平面图,平时用途为出让或划拨时规划审批核定的用途。

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应与人防工程一并登记,符合分宗条件的可单独登记。

   第十二条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产权人主体为建设单位(投资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证,平时用途为出让或划拨时规划审批核定的用途。

第十三条 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报废、部分报废已办理不动产证的人防工程,由产权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防工程不动产权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用途变更的,须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平时使用用途的规划变更。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变更时应当征询人防、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落实人防标识标牌、人防车位标识、平战转换方案、储备平战转换物资器材等,并根据人防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平战转换措施;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完整的竣工备案资料及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办理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凭此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依法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人防工程竣工备案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人防工程使用人应按要求合理使用,不得损坏和改变人防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自觉接受产权人的管理和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管。政府指定国资公司负责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生产,确保国有人防工程平战功能发挥正常,运行安全,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非国有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任何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空效能的行为。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定防台、防汛、消防等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排涝、消防等安全防范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平时遇突发情况以及战时需启用人防工程时,各类人防工程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产权人、使用人应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人防规划指标按总量控制、集中联建原则建立健全老旧人防工程退出机制,不断提升人防工程质量和防护效益。对城市有机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主体拆除、检查中发现人防设施设备损坏严重难以修复或丧失维修价值等情况,确需报废的人防工程,由项目实施主体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建议提出报废申请。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估认定,依据权限进行审批。对确需报废的人防工程而又没有项目实施主体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并组织专家评估认定,根据权限进行审批。

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将其从人防工程清单中移除,相应报废的人防工程指标及时在人防控规中统一调配。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经批准改造的,不得减少其掩蔽面积,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牵头制定国有人防工程维护规程;指导和监督政府指定国资公司开展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和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投资人)开展国有资金和社会资金投资修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定国资公司落实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设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队和平战转换专业队,并纳入市、区县人防专业队伍接受统一管理;负责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兼顾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定国资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合同方式委托人防工程所在项目同一物业公司(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其区域内人防机动车位优先租赁给人防工程所在小区居民,价格上适当体现人防公益性。政府指定国资公司出租人防机动车位与承租人签订合同的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但允许在租赁期满后由承租人续订租赁合同。

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由产权人按规定缴纳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已出租的人防工程车位日常维护管理费缴纳由租赁双方约定。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人防区域日常物业化管理,协助政府指定国资公司搞好资产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公司根据委托承接人防专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是指产权为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施设备,包括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资产和自建人防工程资产。

政府指定国资公司为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资产的产权、管理和开发利用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将通过竣工备案的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国资公司,督促其帮助政府指定国资公司收集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的材料。

第三十条 政府指定国资公司负责接收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资产,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涉税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积极稳妥开展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开发利用。政府指定国资公司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具体实施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开发利用,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自建人防工程平时可自用,也可用于租赁。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开发利用,按照湖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资产开发利用获得的收益统筹用于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战转换和企业发展,并兼顾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每年按依法结建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提取充实专项基金,由政府指定国资公司分计划分批组织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实行资产化运作。保持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产权为国有企业不变,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做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国资委及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防工程和设施,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平时用途,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挖洞、开沟等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在人防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阻挠产权人使用人正常维护管理使用人防工程、拒不配合工作、擅自处置人防资产,以及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降低人防工程防护防灾能力、损害人防资产和妨碍人防资产正常开发利用等行为,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发生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