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防概况
发布时间:2015-07-16
信息来源:北京民防
瑞士民防的历史追溯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但现代意义的民防则始于二战后。虽然1815年维也纳会议,瑞士被承认为“永久中立国”,但世界上连绵不断的战争现实使瑞士认识到,世界上没有孤立的和平与中立,和平与中立要用“武器”来保护;在未来战争中,瑞士不可能成为欧洲的“和平孤岛”,尤其是在核战争条件下,核辐射和放射性沾染是不分国界的,因此民防对瑞士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瑞士《民防法》称,“民防是国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带枪的国防”。
二战后,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后,瑞士为应华约、北约两大军事集团的对峙和配合本土防御战略,逐步建立了完备的体系。1934年瑞士联邦政府成立了“联邦防空救护处”,1936年把该处隶属于联邦军事部领导。1944年瑞士联帮军事部设立了“防空救护部队局”,除领导防空救护部队之外,另增设了组织、行政、建筑等三个民防单位。1951年瑞士正式成立防空部队。1959年瑞士将有关民防的条款写入联邦宪法并在各州议会和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1963年瑞士将联邦军事部门的防空救护部队和内政部的公共卫生局合并成立了联邦民防局,隶属于联邦司法警察部。1968年和1971年瑞士政府对联邦民防局的内部结构进行了多次调整,使该局成为瑞士最高民防领导机构;从1998年起,瑞士联邦民防局由联邦司法警察部转划归联邦国防民防体育部领导。此外,瑞士还在各州、区,分别设立了民防局和民防司令部,城市设民防厅;拥有1000人以上的镇,其住宅相对集中的,也设立有民防机构。冷战结束后,瑞士根据欧洲新的安全形势,对民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在继续做好预防军事打击的同时,增加了民防组织应担负救援任务。1999年以来,瑞士再次对民防实施面向21世纪的战略调整。
瑞士的民防工作主要分为四类:司令部勤务、人员防护勤务、实施勤务和后方勤务。1000人以上的市镇民防组织要担负全部四项勤务;1000人以下的市镇担负其中若干勤务。
瑞士民防的指导思想是以其中立国地位及武装中立的国家安全战略为基础。主要内容是:一旦发生战争或受到战争威胁或发生重大灾害,全国民防组织立即动员,及时进行抢救和援助。在必要时,将全国居民转移到地下民防工事内,以确保居民的生命安全。为此,瑞士民防有四大任务:一是采取必要措施,在发生军事冲突的情况下向居民提供保护和救援;二是与其它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在发生自身灾害或重大技术事故时向居民提供救援;三是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文化遗产;四是与抢险救灾部队密切合作,参与境外救援行动。
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瑞士对其民防的指导思想进行了战略调整,主要是从战时服务为主转向平战结合;进一步明确了联邦与州、市(镇)之间关于民防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了灵活、高效、精干、统一的“大民防”组织体系,将警察、消防、急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管理等部门纳入政府统一的指挥组织体系,以便在战时或灾害时更好地发挥综合效益,更有效地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分享到: